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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管委会关于受理2018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人才个税奖励申报的通知

2018-02-27 00:00:00 1536次 来源: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164号)、《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办事指南》(附件1)要求,现就受理2018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人才个税奖励的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附件2)的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人才,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改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牵头制定公布。

二、申报条件

(一)用人单位向厦门市经信局申报的专业人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专业人才所属用人单位的行业领域应符合产业指导目录范围(附件2),由火炬管委会确认;

2.专业人才在用人单位任职一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职;

3.专业人才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

4.专业人才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

(二)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只受理厦门市平板显示、光电、计算机与通讯设备产业技术人才个税返还申报;其他类产业人才请根据政策文件向相关单位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报人员

1.《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人才个税奖励申报表》(附件3);

2.用人单位对人才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岗位及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说明(请逐项文字说明并以附件形式提供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附件4);

4.用人单位所有岗位分布图(附件5),申报人员必须体现在相应岗位上(加盖公章)

5.其它相关附件:

 (1)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不必另行提供)复印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原件(地税窗口打印)。2018年人才个税返还申报计算起始时间在201711日之后,如连续申报,则次年年薪从上年年薪计算月份的次月起计算;

 (3)人才的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的复印件;

 (4)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人才的佐证材料;

 (5)外文材料请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6)材料以A4规格按照顺序装订成册,盖骑缝章,一式一份。

 (二)上年度申报已通过人员

1.《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人才个税奖励申报表》(附件3);

2.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附件4)(要求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用人单位所有岗位分布图(附件5),申报人员必须体现在相应岗位上(加盖公章)

4.申报人员岗位等情况有变化的,需提供变化的情况说明,并提供对应的材料(加盖公章)

5.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原件(地税窗口打印)。2018年人才个税返还申报计算起始时间在201711日之后,如连续申报,则次年年薪从上年年薪计算月份的次月起计算。

以上材料以A4规格按照顺序装订成册,盖骑缝章,一式一份。

四、申报受理

(一)申报日期:申报截止日为2018331,逾期不再受理。

(二)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厦门火炬管委会

联系人: 经济发展处  管艳君

联系地址: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27

联系电话:5380140

E-mail: yjguanguan@163.com

五、其他事项

(一)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规定,以上奖励视同市政府奖金,专业人才如若申报了其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则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二)每年视情抽查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履职和用人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奖励资金的,暂停用人单位一年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附件:点击下载.zip

1.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办事指南

2.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3.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人才个税奖励申报表

4.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5.岗位分布图

6.中层以上技术岗位审核原则

厦门市火炬管委会

2018年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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