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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2-12 00:00:00 1354次 来源: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文集美发展战略,根据《厦门市集美区关于贯彻落实“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是指我区重点发展的“4+X”现代产业(“4”指的是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四大主导产业,“X”指的是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重点产业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商事登记并缴纳税收,且符合以下条件: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

第四条 每年3月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统计部门的上年度数据确定各行业可申报的企业名单。

第五条 企业每年提出申请的人才数量根据企业贡献程度确定:上年度产值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产值3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名;

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名,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六条 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

第七条 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点产业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管或其他相当于公司部门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企业领导;

(二)申请上一年度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4.5倍以上。

第八条 核心技术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企业核心技术或研发岗位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有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的技术领头人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申请上一年度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

第九条 对我区重点发展的“4+X”现代产业企业贡献突出的顶尖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由其所在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区重点产业企业人才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租房补贴 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门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给予每月3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购房补贴 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在厦门市自主购房并实际居住,房屋权属人为其本人,且申请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门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的,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30万元,补贴分3年按照4:3:3的比例拨付。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需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的购房补贴应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部分。

第十二条 生活补贴 给予人才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子女就学 人才子女在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可在集美申请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重点产业企业人才申报程序:

(一)每年3月由人才所在企业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区重点产业企业人才领导小组终审;

(四)由人才所在企业各自组织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重点产业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一)集美区重点产业企业人才申报表;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上一年度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交单;

(三)学历证明或职称资格证复印件;

(四)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对人才表现情况的鉴定;

(六)申报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需提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产证明;

(七)申报购房补贴需提供购房前在厦无房产交易记录证明原件。

第十六条 重点产业企业人才享受的扶持资金按年度拨付给人才所在企业,人才已离职的,不再给予扶持。评审结果公布后,企业可先行拨付扶持资金给人才。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人才同时符合集美区多项人才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优惠。

第十八条 人才已享受市级购房或租房补贴的,不得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租房与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时,生活补贴扶持措施可同时享受,租房与购房扶持措施只能一方享受。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该企业和人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厦集经贸发〔20155号)失效后本办法生效前,企业及其人才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重点产业企业人才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点击下载.doc

1.区重点产业企业人才领导小组组成单位

2.集美区重点产业企业人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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